2005年5月2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四处非法经营五年东躲西藏
武义法院重判5年前一桩案件的漏网之鱼
邹欣荣 薛学

  2000年11月,武义法院曾对一起非法营销案件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吕保卫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然而,该案件的始作俑者周炳宇却在逃离了5年后才被捉拿归案。今年5月18日,武义法院对这一漏网之鱼作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的重判。
  1999((年6月24日,被告人周炳宇在宁波设立登记了宁波双神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双神公司)。该公司在经营了20余天的矿泉水销售业务后即开始了非法营销活动。1999((年7月,周炳宇以双神公司名义在江苏、浙江、宁波等省、市开展所谓的“共同销售、共同消费、公平竞争、按劳取酬”的营销活动。吕保卫在得知该消息后,带领6人来到双神公司了解情况。周炳宇向来者详细介绍了公司发展的营销方式:购单者只需购买公司销售的花粉,花粉成本每份99.5元,但购单者须付398元,公司从每份销售利润中拿出178元作为购单者的分红,并且将发展的下一批购单者的利润返还给上一批购单者;每期10天返利一次,通过6期,购单者就可得到1:1.5至1:2.4的分红,如果经6期分红仍达不到投资额的150%,则可继续下一期的分红直至达到150%为止;公司设有金单(128份)、银单(31份)、A单(6份)、B单(3份)、C单(1份)五种,可根据自己的能力一次性购买不同的单子,尔后坐等分红,并且根据购买数量不同,还可获得该公司的推广员、代理商和特许代理商资格,而代理商则可享受从销售额提代理费的优惠待遇。吕保卫等人听了介绍并查看了公司《产品销售及分配方案》等资料后,当即返回武义筹集资金,并于同年8月3日到双神公司投单5456份,经营额达2171488元,扣除成本及代理费后,双神公司实际所得1464936#"元,这部分的投单分红则由吕保卫成为代理商后从以后的投单中支付。
  8月17日,经吕保卫申请,双神公司根据吕保卫的投单数量授权其私营的深圳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武义连锁店为其在金华地区的特许代理商。自8月18日开始,吕保卫等人就以双神公司金华地区特许代理商的名义推行该公司的营销方式,开展营销业务。9月17日,吕保卫为了扩大业务,又与陈某合伙创办了金华金鹰商贸有限公司并注销了深圳公司的武义连锁店。9月19日,双神公司又改授金华金鹰商贸有限公司为其在金华地区的特许代理商。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吕保卫、陈某等人根据双神公司及周炳宇规定的营销方式向前来了解情况及购单的人员宣扬:双神公司是合法的,凡购买公司花粉一份,就可享受公司分红,6期分红可达150%,如果6期达不到,则还有7期、8期,直至达到150%。
  在周炳宇的指导和吕保卫等人的鼓动下,金华地区业务发展迅速,涉及金华、武义、永康、义乌等县市。从1999((年8月18日至10月25日短短2个多月时间里,吕保卫以金华地区特许代理商名义共受理407人次的报单14411份,总金额计人民币5735600元,其中返还向其报单者货款、代理费、分红等共计2464401.80元;返还直接向双神公司投单者1108801.15元;上交双神公司现金1924029$%&$(.70元。之后,由于返还分红难以为继,吕保卫停止了报单。11月10日,双神公司与吕保卫对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并于11月11日结束了特许代理关系。双神公司也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炳宇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经营额达790708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周炳宇设立公司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以个人犯罪论处。